海南省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及省委八屆五次、六次全會精神,進一步推動實施《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強化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服務海南自貿港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許可管控,全覆蓋核查“首次發證”排污單位質量,確保排污許可證全面應用于排污單位按證執行及各級管理部門依證監管。
2030年,全覆蓋核查執行報告年報,推動執行報告數據應用于環境統計、環境保護稅、總量管理等工作,實現排污許可數據應用于固定源環境管理。
二、全面實現排污許可提質增效
(一)推進環境管理要求動態全覆蓋。2025年完成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逐步實現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明確排放限值、自行監測以及環評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等管理要求。依法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清潔生產、國家及地方標準中非量化的管控措施等內容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動態完善管理要求。按生態環境部要求推進海洋工程排污許可證核發,探索將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環境影響納入排污許可管理體系。
(二)完善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機制。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對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開展100%復核,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按不低于10%比例開展常態化復核,指導各市縣按時整改復核問題。動態更新排污許可證質量、執行報告、排污登記檢查等技術要求,支撐排污許可提質增效。對相關法律法規、排放標準、技術規范或指南等發生變化的,督促排污單位依法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三)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質量核查。依法督促排污單位按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確保報告內容真實、完整。指導火電、水泥等行業填報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統一信息報表。自2025年起,每年均完成重點管理年度執行報告質量核查,按比例抽查簡化管理年度執行報告質量,提高執行報告報送質量。
(四)探索實施智能審核。主動對接生態環境部評估中心等單位,開展排污許可證智能審核在海南的應用實踐,逐步實現許可事項合規審查、管理要求智能生成、執行報告及排污登記智能核查等輔助功能,提升排污許可管理數智化水平。
三、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
(一)深化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銜接。落實《海南省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在全省范圍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合一”。研究制定我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綜合名錄,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聯動,強化污染影響類項目的排污許可承接和補位功能。探索更加便捷的排污許可變更及重新申請辦理流程,減輕排污單位辦證負擔。
(二)加強與總量控制制度銜接。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核定許可排放量的重要依據,將減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減量載入排污許可證,強化建設項目新增總量削減替代來源管理,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核實新增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替代措施落實情況。探索建立閑置許可排放量優化機制,豐富總量指標池,并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
(三)加快與環境統計制度銜接。落實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銜接工作要求,組織完成火電、水泥等重點行業環境統計和執行報告統一信息報表填報,強化數據質量控制。推動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全面應用于生態環境統計,實現一個企業、一個口徑、一套數據。
(四)持續推進與其他環境管理制度銜接。推進完善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將執行報告數據作為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的重要依據。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設置管理與排污許可證登記事項的銜接,開展入河入海排污口與排污單位排放口的關聯監管,支撐水環境和海洋環境管理。推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排污單位及時更新排污許可證。建立排污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生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加強日常監管結果在信用評價中的運用,打造一批排污許可管理守法標桿企業,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失信記分、分級分類監管。
四、全面推進排污許可“一證式”監管
(一)夯實主體責任。督促持證單位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實行自主申領、自我承諾、自行監測、自主記錄、自主報告、自行公開。督促排污登記單位規范填報排污登記表,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依法依規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據環評審批和日常監管執法等信息查缺補漏,督促新污染源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二)開展協同監管。對于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各部門開展行政檢查時應按照職責對排污許可證中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實施跟蹤監管檢查,針對環境管理要求不到位或落實存在難點、堵點問題的,應及時修訂相關標準規范或政策文件,調整優化要素管控要求,由發證部門對相關排污許可證予以修正。
(三)加強監測監管。健全基于排污許可證的自行監測監管機制,加強自行監測全過程管理,強化自行監測數據分析應用。督促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涉及的主要點位、監測站房安裝能夠獲取主要監測活動過程和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視頻監控設備。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監測點位規范化建設的監督檢查,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健全執法和監測協同聯動機制,按照排污許可證執法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確保執法取證及時到位。
(四)嚴格執法檢查。落實《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2〕23號)及《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5〕29號)要求,各市縣綜合執法、生態環境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日常執法監管的主要依據,通過分級分類,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實施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曝光違法典型案例。對排污登記單位,重點核查降級管理、登記信息與實際不符等行為。依托省固定污染源系統優化非現場檢查方式,提升涉企檢查工作效能。
(五)強化監督落實。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核發、企業落實、執法檢查等情況的監督管理。對排污許可證核發存在重點質量問題、企業未嚴格落實持證排污和按證排污、執法檢查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突出的市縣,將有關情況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關注內容。通過督察進一步壓實各市縣管理部門責任,推動排污許可制度落地見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技術支撐。加強各市縣排污許可管理、技術審核、執法監管隊伍建設,開展常態化業務培訓和技能比武。完善全省排污許可技術專家庫,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排污許可技術支撐團隊。
(二)深化智慧監管。實時對接回流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的數據,動態更新全省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統,全面實施持證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口二維碼信息化管理。開展固定污染源大數據分析,結合監測數據、用電數據等開發智能研判及預警功能,健全問題發現、線索反饋和整改評估等閉環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
(三)強化宣傳引導。動態完善排污單位環境管理手冊,綜合運用新媒體等手段廣泛開展排污許可政策宣貫培訓,增強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意識。加強制度作用的正面宣傳引導,提高公眾監督參與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