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加快建設創新浙江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質量發展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的指導意見》(浙政發〔2022〕23號)、《浙江省“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2023-2027年)》(浙政發〔2023〕4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25〕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所稱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二)本輪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30年,實施期最后一年開展到期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研究確定專項資金保留、調整或取消。
(三)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量力而行、公開公正、保障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管的原則,并對山區海島縣予以適當傾斜。
(四)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經信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1.省財政廳負責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額度,會同省經信廳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等;根據省經信廳報送的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有關材料,按程序下達資金、績效目標;指導省經信廳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管工作。
2.省經信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支持方式、支持標準、分配方法、績效目標等;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資金申報和確定評審原則;審核專項資金分配對象、申報主體實施方案等材料,商省財政廳確定擬支持金額等,并按規定進行公示(不宜公開的除外,下同);根據年度預算編制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建議及資金測算等有關材料;加強對各地項目安排、方案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和業務指導。
3.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經信部門根據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對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等進行審核,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做好資金申報工作。負責直接受理資金申報材料的主管部門,承擔資金申報、審核,資金使用及監督的直接責任。負責加強項目跟蹤管理和業務指導,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促進績效目標達成。
4.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經信部門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指導經信部門加強績效管理,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配合經信部門及時做好資金申報工作。督促經信部門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
5.資金申報、使用單位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績效目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申報時需同時出具真實性承諾書,并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對資金使用、項目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重大調整,及時向當地經信、財政部門報告。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重點聚焦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推進數字經濟攀高提質,推動人工智能賦能新型工業化,培育壯大“415X”先進制造業集群,加快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著力構建浙江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
1.支持傳統產業煥新升級。聚焦傳統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支持企業通過設備更新、數字化轉型、人工智能賦能等,加快推動制造業智改數轉、提質增效;支持歷史經典產業傳承創新、做大做強。
2.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壯大。聚焦新興產業集群強鏈補鏈,支持企業協同創新和新質生產力項目培育,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協同創新及新產品、新技術產業化,促進提升新興產業集群能級。
3.支持未來產業前瞻布局。聚焦未來產業先導區培育,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創新成果產業化和標志性場景建設,促進未來產業創新發展。
4.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轉化。聚焦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中試平臺等高能級產學研用融通創新平臺建設,推動科技成果加速轉化;支持首臺(套)產品工程化攻關和大規模市場應用。
5.支持省級醫藥儲備等省委省政府明確的其他重點工作。
(二)分配方式。專項資金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項目法、競爭法、因素法及績效激勵等分配方式,積極推進競爭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與項目法管理流程相結合的“二維分配法”。
1.項目法分配。針對需要通過點上支持突破或示范推動的重點領域,以企業(項目承擔單位)為申報主體,開展競爭性遴選,安排資金對入圍項目給予直接支持。
2.競爭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的需要通過“以點帶面”實現示范引領作用的重點領域、重要工作,以市縣為申報主體,開展競爭性遴選,安排資金擇優在部分地區開展專項激勵。
3.因素法分配。針對年度確定需要省市縣聯動、面上整體統籌推進為主的重點領域,以市縣為分配對象,綜合考量該重點領域本年度工作任務、績效目標、項目儲備、績效評價結果、專項資金使用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塊下達到市縣。
4.績效激勵分配。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需以各地年度工業與信息化重點工作績效考核(評定)結果為導向給予獎勵或補助的重點領域,按照績效考核(評定)結果及相應的標準或權重進行分配。
三、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一)根據年度工業與信息化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由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領域),明確分配方式、分配權重(資金額度)、支持標準等。省經信廳及時組織專項資金申報、方案(項目)評審、數據統計等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提前下達分配資金建議,于每年10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審核。
(二)每年11月底前,省財政廳按不低于當年專項資金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市縣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每年12月底前,省經信廳根據預算編制要求按時完成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工作,向省財政廳提出專項資金分市縣、分政策的分配建議。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下達全部專項資金。
(三)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用于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重點領域,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本級財政預算支出;
2.償還債務支出;
3.樓堂館所建設、改擴建及裝修等支出;
4.交通工具購置、通訊設備購置及運行支出;
5.行政事業機構日常運轉和人員經費支出;
6.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四) 市縣經信、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下達文件后,要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按照本辦法和年度文件要求,及時開展項目儲備、資金申報和撥付等工作。
(五)各地要優化資金兌付機制,依托惠企政策在線兌付平臺,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對于支持對象和金額均已明確的事后補助資金,原則上應自收到資金下達文件后30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企業(單位);對于省級未明確具體支持對象和金額(標準)的專項資金,市縣經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省級文件有關要求和職責分工,結合本地實際,原則上在30日內研究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盡快按規定程序組織企業(單位)申報,并做好項目審核、公示等工作。對確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按進度(分期)撥付的補助資金,省級已有相應操作細則(含工作指南等,下同)的,從其規定;省級無相應操作細則的,市縣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制定有關操作細則等明確資金撥付。
(六)各地要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監測,對于專項資金的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除按項目管理辦法、操作細則等有關規定延期實施的補助資金外,各地應按照結轉、結余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一)各級經信部門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根據國家和省全面績效管理要求,省經信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并依托數字化等手段完善績效目標日常監測機制,加強對市縣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進度等進行日常監測,并根據績效監控、項目進展情況,做好項目調整、終止及資金收回等工作,推進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總體達成。各地經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二)年度終了,省經信廳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各地對專項資金績效開展自評。實施期最后一年,省經信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三)專項資金納入省財政廳轉移支付預算執行常態化監督范圍,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轉移支付監控模塊,開展日常監管。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于審計、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各級經信、財政部門要按職責嚴格落實整改責任,加快問題整改和后續管理;對于發現的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省經信廳按照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主動向社會公開,各市縣經信部門應當將資金支持企業或者具體項目的情況向社會公開,不宜公開的除外。
(四)市縣財政和經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向省財政廳、省經信廳報告。
(五)各級財政、經信部門,項目申報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實施和驗收等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騙取、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業與信息化發展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浙財建〔2022〕185號)同時廢止。
發布時間:2025-11-03
截止時間: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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