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管理規范》的通知
深環〔2025〕224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2025年12月11日
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戰略決策,深入推進深圳綜合改革,進一步發揮氣候投融資對經濟社會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深圳經濟特區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深圳市氣候投融資改革實施方案》等政策和規定,結合管理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管理(以下簡稱項目庫)活動,包括職責分工、孵化庫管理、開發庫管理、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氣候投融資是指為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目標和低碳發展目標,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
本規范所稱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以下簡稱氣候投融資項目)包括減緩氣候變化項目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
第四條 項目庫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分級管理、科學嚴謹、動態更新的原則。
第五條 項目庫實行二級管理,依據項目氣候效益、技術水平等指標從低到高分為孵化庫、開發庫。項目類別符合《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附錄A《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目錄》且政策合規的,納入孵化庫。具有顯著氣候效益,按照《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通過綜合評估的項目,納入開發庫。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為項目庫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庫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組織制訂、修訂《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等地方標準;
(二)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申報、評估、動態管理等工作;
(三)推動項目庫與其他部門綠色低碳類項目的互聯互通,加強綠色低碳政策的協同一致;
(四)負責建設和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專家庫,選聘環境、能源、金融、財務等領域專業人士。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引導金融機構對接氣候投融資項目,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多元化投融資工具和服務,強化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設局、市國資委、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區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引導符合條件的氣候投融資項目申請進入項目庫,協助提供項目的相關信息,配合開展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各區政府根據區域發展實際,鼓勵、支持轄區內氣候投融資項目發展。
第十條 金融機構科學自主獨立評估氣候投融資項目的商業可持續性和金融風險,為入庫項目提供投融資服務。企業及項目進入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僅作為金融機構判斷企業及項目氣候效益的參考依據,不作為企業及項目財務及信用表現的保證。
第三章 孵化庫管理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征集通知,明確孵化庫入庫申報時間、申報途徑等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 應對氣候變化有關項目的實施主體遵循自愿原則申請入庫,應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項目實施主體、溫室氣體減排、融資需求、期望融資渠道(如政府專項債投資、股權融資、銀行貸款、債券融資等)、項目建設運營期等信息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申報材料,并確保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參照深圳市地方標準《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的符合性評估指標,對企業申報材料的類別符合性和政策合規性進行符合性評估。
第十四條 申請入孵化庫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規定:
(一)項目的建設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
(二)項目實施主體為注冊在深圳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機構等;
(三)項目實施主體的母公司或總公司為注冊在深圳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機構等。
第十五條 申請入孵化庫的項目及其實施主體不應存在以下任意一種情況:
(一)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經營異常名錄;
(二)環境信用評價近一年被列為環保警示企業或近三年被列為環保不良企業;
(三)近一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近三年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
(四)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
(五)其他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認定的情況。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擬納入孵化庫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附證明材料。公示期結束十個工作日內,市生態環境局對異議進行審核,根據異議核實情況對擬納入孵化庫項目進行調整,最終確定納入孵化庫項目,對其項目名稱、項目實施主體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組織認定的近零碳排放試點項目和減污降碳協同控制標桿項目,按要求提交資料后可直接納入孵化庫。市發展改革委組織認定的綠色低碳產業項目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組織認定的綠色融資項目,經評估符合氣候投融資相關標準或規范的,可納入孵化庫。
第四章 開發庫管理
第十八條 已納入孵化庫的項目按照自愿的原則可申請納入開發庫,申請時間、途徑、期限等具體要求以市生態環境局的征集通知為準。
第十九條 申請納入開發庫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實施主體的基本信息以及項目的進展情況;
(二)項目的氣候效益信息,包括適應氣候變化效益或碳減排量及其依據或標準規范以及項目能提供的核算邊界、基準線情形、項目情景、排放因子、數據統計周期、數據來源等信息;
(三)項目的投融資信息,包括項目投資計劃、資金籌措方案、融資總需求、已獲融資額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包括項目能提供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其他環境效益信息,及體現入庫項目和項目實施主體的建設技術先進性、示范性、創新性的信息以及有關獎項等;
(五)項目實施主體的承諾函,承諾項目不存在第十五條的情況,承諾允許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在項目被納入開發庫后對項目的項目信息、減排信息和投融資信息等不涉及實施主體保密信息的內容進行公開宣傳;
(六)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對通過初步審核的申報項目對氣候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其他環境效益進行綜合評估。專家綜合評估作為項目納入開發庫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依據深圳市地方標準《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與評估規范》的綜合評估指標,氣候效益顯著性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綜合評估得分70分以上的項目,可納入開發庫。
第二十三條 符合納入開發庫條件的項目,同時滿足《可持續金融共同分類目錄》對項目分類的要求,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向國際推廣:
(一)項目達到國際同行業主流技術先進水平;
(二)項目具有顯著示范效應;
(三)項目對碳達峰碳中和有創新性重大推進作用。
第二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綜合評估得分70分以上的項目進行現場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核實不予通過:
(一)項目不真實存在的;
(二)項目主要建設內容與申請材料不一致的;
(三)項目未運營的;
(四)主管部門認為不予通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示通過現場核實的項目,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附證明材料。公示結束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市生態環境局對異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布最終納入開發庫的項目的名稱、項目實施主體等信息。
第五章 項目庫的動態管理
第二十七條 鼓勵納入氣候投融資項目的實施主體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項目實施、氣候效益、融資情況等信息,以及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渠道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
第二十八條 已入庫項目發生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
已入庫項目發生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內容、項目地址等涉及項目實質性內容變更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組織入庫評估,通過評估的項目保留在項目庫中。
第二十九條 已入庫項目的在庫有效期為項目建設運營期滿后1年,自入庫項目名單公示之日起計算。對于有效期屆滿的項目,實施主體認為有必要繼續留庫的,需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申請延期,說明延期理由以及延期期限,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組織入庫評估,評估通過的項目保留在項目庫中。
第三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隨機抽取孵化庫項目,跟蹤項目實施、氣候效益、融資情況。
第三十一條 已入庫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核實確認后,將其從項目庫中移出:
(一)已入庫項目的實施主體出現本規范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已入庫項目的實施主體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入庫評估的;
(三)已入庫項目的實施主體申請退出項目庫的;
(四)項目實質性內容變更,經評估不符合入庫要求的;
(五)項目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期的,或者申請延期未通過入庫評估的;
(六)其他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認定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新增的項目名單。
第六章 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條 對于納入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開發庫的項目實施單位,同時符合相關專項資金條件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對其融資成本進行資助。
第三十四條 對于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的實施單位的貸款,符合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有關制度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按照《深圳市中小微企業銀行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實施細則》(深工信規〔2024〕5號)有關規定,在原20-40%風險補償的標準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給予風險補償。
第三十五條 對于納入國家(深圳)氣候投融資項目庫的項目,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據《深圳市綠色融資主體庫管理辦法》將其納入深圳市綠色融資主體庫,并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運用碳減排支持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氣候投融資項目,發揮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估激勵作用,引導銀行加強氣候投融資項目對接,主動靠前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組織金融機構完善綠色金融盡職免責機制,加大對氣候投融資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作用,鼓勵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積極對接氣候投融資項目,幫助企業更好應對氣候變化風險。
第三十九條 對于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實施主體,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自愿參與的開展國際自愿減排量、中國溫室氣體核證自愿減排量、深圳碳普惠方法學、核證減排量等開發輔導。
第四十條 對于可向國際推廣的項目,由市生態環境局通過國際論壇、國際組織對接等方式進行宣傳推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