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等有關規定,規范節能審查驗收程序和標準,強化節能審查閉環管理,我局起草了《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信函請寄至: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10號樓816(節能處),郵編510031。
傳真請發至:020-83138594。
電子郵件請發至:nyjjn@gd.gov.cn。
附件: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
審查驗收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程序和標準,強化節能審查閉環管理,推動能源節約和能效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內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驗收,是指省內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檢查、核實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工作由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市級、縣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工作由相應的市級、縣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行的,原則上應在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應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和節能報告中的建設方案、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
未經節能審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報告未明確分期建設,實際分階段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分階段進行節能審查驗收。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不同的項目,原則上應在項目移交前完成節能審查驗收。
第六條 具備節能審查驗收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交節能審查驗收申請表(附件1),同時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附件2),并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節能審查驗收工作應以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節能報告等為依據,對照項目設計、施工、設備采購、能源計量、節能管理制度等相關資料,查驗項目建設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等要求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方案。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總平面布置等。
(二)生產工藝。主要生產工藝技術、輔助和附屬生產系統方案等。
(三)用能設備。主要用能設備數量、規格及通用設備能效水平等。
(四)節能降碳措施。節能降碳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五)能源計量器具。各級能源計量器具配置數量、位置、精度等。
(六)能源消費和碳排放。依據項目試運行(如有),測算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總量、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等。
(七)替代落實。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等落實情況(如需)。
(八)相關承諾落實。可再生能源利用承諾等落實情況。
第八條 節能審查驗收主要方式包括資料查驗和現場核驗等方式。資料查驗主要是將驗收自查報告等有關驗收材料和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等進行對比,檢查其相符性。現場核驗主要是在資料查驗結果的基礎上開展現場核實驗收。通過檢查現場設備(裝置)銘牌、能效標識、安裝位置、安裝數量等,進一步核實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
節能審查驗收具體工作可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
第九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在收到項目單位的節能審查驗收申請后,應組織節能審查驗收工作,并在30個工作日內形成驗收意見。驗收工作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自行組織開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驗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驗收的,第三方機構應成立驗收工作組,制定驗收方案,通過資料查驗與現場核驗的方式,向管理節能工作部門提交書面驗收報告。節能審查驗收報告應按照國家節能審查有關指南編制。
第十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項目節能審查驗收情況,形成書面的節能審查驗收意見,明確提出驗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驗收結論。節能審查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應及時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請開展節能審查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一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不予通過:
(一)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不滿足節能審查意見和相關標準要求,或項目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產工藝、設備的。
(二)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獲得節能審查機關同意變更的決定,或未重新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
(三)項目能源計量器具配備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
(四)試運行項目經合理測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和碳排放、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總量高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的。
(五)項目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煤炭消費控制和壓減等未按要求落實的,或其他告知承諾未落實的。
(六)節能審查驗收基礎資料、數據等存在故意隱瞞、數據作假等情況的。
(七)項目存在其他與國家和我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不符的情況。
第十二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節能驗收意見出具節能驗收結果告知函,將節能驗收結果告知函寄送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是節能審查工作閉環管理的重要環節,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省內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歸集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廣東”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