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州市關于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辦規〔2025〕15號
來源: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時間:2025-11-12 10:06
福州新區管委會(長樂區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關于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1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州市關于推動工業綠色低碳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穩妥推進福州市“十五五”工業領域碳達峰、碳中和,提升制造業能效水平和資源綜合利用,根據省市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新一輪市級工業綠色低碳發展措施。
一、支持企業加快節能升級改造
鼓勵制造業企業通過自身實施開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對年節能量達150噸標準煤的節能改造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500元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500萬元。項目投產后,以預估節能量為基礎,預撥不超過50%的節能補助資金至企業。
二、大力推進工業資源綜合利用
鼓勵企業開展工業固廢規模化高效綜合利用,加快推進再生資源高值化利用,促進工業資源協同利用。對產能達55%及以上項目,投資額達100萬元,且資源綜合節約率達20%及以上,按照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投資額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100萬元。
三、鼓勵服務企業深挖節能潛力
鼓勵節能服務企業采用先進節能裝備和產品,利用互聯網、云計算、AI智能控制等技術對制造業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對年節能量達3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按項目年節能量給予每噸標準煤500元補助,每家企業單年度最高補助150萬元,且不超過投資額30%。項目投產后,以預估節能量為基礎,預撥不超過50%的節能補助資金至節能服務企業。
四、強化標桿企業提速綠色轉型
(一)持續開展能效、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對于參加省級水效“領跑者”遴選活動并入選的標桿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于參加國家級能效、水效“領跑者”遴選活動并入選的標桿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二)鼓勵相關單位開展綠色制造創建,并對標申報經公開發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標準。對達到省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廠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達到國家級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示范企業、綠色工廠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單位分別再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達到國家級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三)支持條件成熟的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對照相關標準開展低零碳升級改造。對達到國家級和省級低零碳工廠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對達到省級零碳工業園區標準并經省工信廳評審公告的工業園區,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達到國家級低零碳等相關標準并經國家工信部評審公告的工業園區,再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引導龍頭骨干企業突破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的關鍵共性技術。對符合工信部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行業及環保裝備制造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在省級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對達到國家“無廢企業”標準并經評審公告的企業,在省里獎勵資金的基礎上,市級再給予50%配套獎勵。
(五)鼓勵企業實施自愿性清潔生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對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令第38號)完成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并通過審核評估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
五、其它事項
(一)本措施第一、二、三條為資金補助,按照《福州市市級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第四條為資金獎勵,實行“免申即享”。
(二)本措施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