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工信規〔2025〕11號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5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七部門《關于推動制造業綠色低碳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閩工信規〔2025〕5號)精神,為充分發揮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領跑者”(以下簡稱省級能效“領跑者”)標桿引領作用,引導企業節能降耗、提質增效,助力工業領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制定實施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建立省級能效“領跑者”遴選制度,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好中選優等原則,定期發布單位產品能耗最優的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名單及其能效指標,通過樹立標桿、宣傳推廣、政策激勵,形成推動能效水平整體提升的長效機制,引導重點用能企業對標追趕能效“領跑者”,帶動全行業能效提升。
二、遴選范圍
遴選行業范圍根據國家組織開展的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要求并結合我省實際動態調整。
三、基本要求
(一)在福建省內依法生產經營的制造業重點用能企業。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未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列入限制、淘汰目錄的落后工藝、設備和產品。
(三)近36個月無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節能、環保、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
(四)評選年度能效指標應達到行業標桿水平或國標(行標、福建省地標)能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五)建立能源管理體系。
(六)建立省能耗在線監測企業端系統,并按時穩定傳送能耗數據。
四、實施規則
(一)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應為當年同行業申報能效“領跑者”中能效水平綜合排名第一的企業。
(二)同類產品(工序)已發布省級能效“領跑者”標桿值的,申報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的產品(工序)能效水平必須優于已發布的省級能效“領跑者”標桿值。
(三)鼓勵企業通過節能技術改造持續提升能效水平,已獲得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以同類產品再次申報省級能效“領跑者”時,必須在能效分析報告中詳細說明節能技術改造實施情況及節能效果分析。
(四)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已獲得該項省級工業節能降碳和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的,自獲評起36個月內不再重復享受該獎勵。
五、組織實施
(一)申請。按照自愿參與原則,申報企業應當按申報通知要求編制申請報告,向所在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工信部門提交申請。申報單位不得提供虛假申報材料并對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可由所在單位推薦,直接向省工信廳申報
(二)初審。各設區市工信部門按照遴選要求對企業提交的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初審,并提出補齊補正意見。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開展現場核驗,綜合考慮企業規模、裝備先進性、能效水平等因素,嚴格對標擇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向省工信廳推薦報送企業申請報告。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推薦申報參照設區市工信部門開展初審。企業申報材料電子版同步通過省能耗在線監測企業端系統報送。
(三)復審。省工信廳委托省節能中心對推薦名單進行專家評審。
(四)核查。省工信廳根據評審結果,抽取部分擬推薦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家。
(五)發布。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省級能效“領跑者”名單,省工信廳通過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對省級能效“領跑者”遴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獲評企業,從公布名單中撤銷并收回獎勵資金,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設區市、縣(市、區)工信部門,中央在閩單位、省屬企業,各相關行業協會要積極動員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所屬企業參與省級能效“領跑者”遴選工作,做好政策解讀和組織引導。
(二)加強技術服務。推動建立支持省級能效“領跑者”和行業能效持續提升的技術服務體系。充分發揮節能監察、節能服務機構、節能裝備制造企業等作用,為企業提供節能診斷、節能技術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技術服務,開展能效對標分析、信息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支持,幫助企業持續提升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工信部門、各有關單位通過現場會、發布會、推介會等多種形式,利用電視、網絡、圖書、期刊和報紙等多種媒體,宣傳省級能效“領跑者”企業,推廣先進經驗,帶動行業能效水平整體提升。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執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標桿企業遴選工作實施方案》(閩工信規〔2022〕15號)和《關于〈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行業能效“領跑者”標桿企業遴選工作實施方案〉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閩工信函節能〔2023〕470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領跑者”申報表
2.省級工業領域重點用能企業能效分析報告(格式)